111年第1次 護理師國考 基本護理學(包括護理原理、護理技術)與護理行政 第72題 解析

下列何種情形可再發給護理執業執照?
  1. 曾經販賣毒品,並且經過判刑確定者
  2. 執業 6 年,且完成繼續教育時數 120 點
  3. 經主管機關認定身心狀況不能執業者
  4. 因特殊事件,被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者

官方答案

B

詳解

答案B。護理人員執業執照每六年更新,繼續教育原則為120點,尚須符合課程類別及申請文件等規定;題目四項中B最符合可辦理更新的情形。 - A:不選:護理人員法就所列毒品相關犯罪判刑確定設資格限制,不能僅因時間經過就推定可再發。 - B:應選:六年並完成120點符合本題考點;仍須滿足積分類別、資格、會員及文件等條件。 - C:不選:須依客觀事實及法定專業小組認定;目前不能執業原因仍存在時不能發給,原因消失後可依法重新申請。 - D:不選:護理人員證書已被廢止,不能只以申請執照更新取代證書資格。

考點

護理法規/執業更新與資格限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