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第2次物理治療師國考 物理治療學概論(包括物理治療史、物理治療倫理學與物理治療行政管理學) 第27題|解析
阿國去年8月12日自診所離職後,原本預計8月15日到新成立之治療所就職。然而8月13日治療所負責人表示要延後到9月15日開幕。阿國原本預計直接將診所的自費病患接軌到治療所去,但為了留住自費病患,因此阿國回頭跟診所主管協商,由於9月15日才辦執業變更會超過30天,所以他還是一樣8月15日會先辦理停業,但是中間的空窗期,希望能商借診所的場地,讓他繼續做自費的病人,至於病人健保的項目,由他幫忙做但是給診所申報點數。上述行為,若診所主管同意並施行該計畫,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最不可能依據何種法律裁罰或起訴?
官方答案
A
詳解
A正確,題幹主要涉及停業期間仍執業及不實健保申報,直接適用物理治療師法與可能的刑事責任,醫療法相較不是主要裁罰依據。D規範執業登記與停業(suspension of practice),即使借用原診所場地,也不能因自費治療就免除執業資格要求。
來源:考選部原試題 PDF(第 5、6 頁) · 官方答案/更正
來源取得日期:2026-10-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