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考圖解 08

114年第2次營養師國考 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第20題|解析

經公告應取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之業者,依規定未取得驗證及取得驗證後如違反食安相關規定之處分,下列何者錯誤?
  1. 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經命限期改正,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
  2. 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經命限期改正,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
  3.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,且情節重大者將廢止其驗證
  4. 已取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之業者若經廢止登錄,一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

官方答案

B

詳解

B錯在未開立電子發票而無法追溯追蹤,限期不改正的食安法罰鍰是3萬至300萬元,非6萬至30萬元。A追溯追蹤(traceability)系統同受規範,不能將其他違規的罰則區間直接套用。

來源:考選部原試題 PDF(第 4 頁) · 官方答案/更正
來源取得日期:2026-10-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