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第2次營養師國考 公共衛生營養學 第13題|解析

民國104學年度及之後應屆畢業者,其實習內容與時數,下列那一項不符合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」?
  1. 見習營養師;72小時
  2. 營養規劃、營養評估及諮詢、營養教育、社區營養服務;72小時
  3. 營養評估及諮詢、飲食計劃、營養教育與規劃;144小時
  4. 膳食製備與供應、人事管理、行政管理;144小時

官方答案

C

詳解

C不符合,臨床營養(clinical nutrition)實習應為216小時,不是144小時。D的團體膳食製備、人事及行政管理為144小時,不能把不同領域實習的時數互相套用。

來源:考選部原試題 PDF(第 3 頁) · 官方答案/更正
來源取得日期:2026-10-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