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第2次 護理師國考 基本護理學(包括護理原理、護理技術)與護理行政 第60題 解析
護理機構僱用非護理科系畢業人員執行護理業務,依護理人員法第29條規定,下列懲處何者正確?
- 機構負責人須接受輔導教育40小時
-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
- 永久廢止該護理機構之開業執照
- 吊扣機構負責人護理人員證書二年
官方答案
B
詳解
護理人員法第29條規定,護理機構容留未具資格者執行護理業務,處新臺幣2萬至10萬元罰鍰,因此選B;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開業執照。A的40小時輔導教育、C的一律永久廢止,以及D的一律吊扣負責人證書二年,都不符本條處分。你要先查是否具法定護理資格,再對照受罰對象與條文,並區分無資格執業者及僱用者的其他責任。
考點
護理機構容留無資格人員的罰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