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第1次物理治療師國考 物理治療學概論(包括物理治療史、物理治療倫理學與物理治療行政管理學) 第16題|解析

王物理治療師受僱於A醫院時,A醫院請他以物理治療專業製作衛教單張,無另訂契約。他離職後,醫院持續製作單張發放,醫院的行為是否恰當?
  1. 不恰當,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應屬於治療師,醫院不應該繼續印製
  2. 恰當,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均屬於醫院,因此醫院可以繼續印製
  3. 恰當,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屬於治療師,但著作財產權屬於醫院,因此醫院可以繼續印製
  4. 不恰當,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屬於醫院,但著作財產權應屬於治療師,醫院不應該繼續印製

官方答案

C

詳解

C正確,職務著作(work made for hire)在未另訂契約時,以受僱人為著作人,著作財產權原則歸僱用人。B把著作人格權(moral rights)也歸醫院,混淆著作人身分與財產利用權,醫院得重製不代表兩種權利都屬醫院。

來源:考選部原試題 PDF(第 3、4 頁) · 官方答案/更正
來源取得日期:2026-10-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