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第2次藥師國考 藥學(六)(包括藥事行政與法規) 第17題|解析

下列有關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敘述,何者錯誤?
  1. 藥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,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、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,其中法 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
  2. 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設置
  3. 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,通知被付懲戒之藥師,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 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;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,藥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
  4. 被懲戒人對於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,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,向藥師懲戒覆審 委員會請求覆審

官方答案

A

詳解

A 錯誤,藥師懲戒委員中的法學專家與社會人士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,不是三分之二。D 被懲戒者可於決議送達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(disciplinary re-review),不能把組成比例錯誤誤認為救濟期限錯誤。

來源:考選部原試題 PDF(第 4 頁) · 官方答案/更正
來源取得日期:2026-10-22